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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經濟變故、衰退期間產銷週轉金貸款

對象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經濟變故期間或經濟景氣衰退期間,中小企業所需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前一年營業額百分之二十,且每一申請人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三千萬元,得分次申請,並由承貸銀行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最多一年。

利率

本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二•五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必要時承貸銀行得報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同意調整。

經理銀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策規劃組(02)23680816